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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阳工商经支罚字[2017]1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刘爱勋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冒用公司名义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阳泉市工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工商经支罚字 【2017】11号
关于刘爱勋冒用公司名义案行政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刘爱勋
性 别:男
民 族:汉
身份证号:130634195304133338
住 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郎家庄乡郎家庄村1区
019号
经查证,当事人在未依法登记注册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于2011年私自刻制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印章。2016年8月,当事人冒用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为他人出具的“工程情况说明”“工程量清单”乙方栏中签名并使私用自刻制的印章。案发后,当事人将私自刻制的印章销毁后丢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冒用公司名义的事实;
证据三: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近5年在我市未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证据四:工程情况说明、工程量清单,证明当事人冒用公司名义的事实;
证据五:陈守卫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冒用公司名义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冒用公司名义为他人出具工程情况说明、工程量清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构成冒用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
当事人冒用公司名义行为,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并经听证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开户银行:商业银行福寿街支行
户 名:山西省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 号:5003901500016
行 号:31316300011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阳泉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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