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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经济检查工作要点》和市工商局开展五大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现就做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要重点围绕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企业以及银行、保险、物业、医疗、教育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存在的社会反映较多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集中进行专项整治。每个县(分)局查处限制竞争案件不少于1起。(以省局3.15之后确定的行业为执法办案重点) (二)加大对侵权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分)局要结合实际,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市场热销产品突出问题进行监管。以家电产品、日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为重点,加大对各类侵权仿冒、误导行为的查处力度。每个县(分)局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少于6起。 二、整治重点 (一)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消费者,收取“保证金”或最低费用行为。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商品或保险行为。 (四)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自2017年3月15日开始,到10月底结束。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阶段(3月15日至4月15日)。各县局、分局要在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行动整治公告,向经营者、消费者明示公用企业比较典型的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表现形式,向社会解读当前消费市场侵权仿冒行为的特点,敦促广大企业自查自纠。同时,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广泛排查案件线索,为专项整治打好基础。 (二)调查核实、立案查处阶段(4月16日至9月25日)。各县(分)局对举报投诉线索要逐一核查,线索成熟的要及时立案。对被查处过的企业,发现仍然存在限制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从重处罚。对举报投诉或发现的涉嫌垄断行为的线索,要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局,经市局报送省工商局经检处,由省局根据核查情况提请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进行查处。 (三)建议警示、总结提高阶段(9月26日至10月10日)。各县(分)局要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已查处的违法行为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嫌违法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或企业提出行政建议。市局将对各县、分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律、特点、存在问题和查处经验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工商系统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宽进严管的必然要求,更是工商部门规范市场、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职责所在。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组织、实施、宣传、督导的有机衔接,制定措施,强化责任,确保取得扎实成效。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执法行动,取得重视和支持,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周密部署,重点突破。各县(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梳理问题,确定查处重点。市、县(分)局要抽调执法办案骨干,针对梳理出的重要案件线索,成立专案组,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办案关键环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突破一批案件,从普遍存在的问题中提炼出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竞争执法的社会影响力。 (三)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全市一盘棋思路,形成整治合力,借力造势破解执法难题。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增加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震慑违法经营者。必要时采取委托调查、成立联合调查组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和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性,保证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及时有效查处。市局将在专项行动开始后,逐月进行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年终考试评比将以各县、区办案情况作为重要标准。 专项行动结束后,务于11月8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成效、问题及典型案例)报市局经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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