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公开规定
双打案件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减证便民“三清单”
财务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 市工商局负责市局机关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机构负责,市局法制科负责审核把关。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办案机构按程序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要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 市工商局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bet365注册送35站予以公开,可以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县、区级工商局主动公开的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可以同时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要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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