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局拟对辖区内“阳泉中熙经贸有限公司”等492户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附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靳志钢 王芳 联系电话:0353—2010335附:阳泉中熙经贸有限公司等 492户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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