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公开规定
双打案件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减证便民“三清单”
财务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阳工商经检罚字[2017]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平定县自来水公司
广告许可证号
12140321406232127P
违法行为类型
限制竞争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 工商 经检罚 字[ 2017 ] 17 号
对平定县自来水公司
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平定县自来水公司;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辖区内用户提供自来水服务 自来水供应 管道安装 管道配件销售;住所:平定县学府院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开办资金:1993万元;举办单位:平定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321406232127P
经查证:当事人以“防止拖欠水费”为由,在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基建开工用水前要求用户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水费保证金,否则不为其提供送水服务。收取水费保证金没有任何政府文件或相关依据,且收取的水费保证金长期无偿占有,未滚动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合法经营主体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权限;
证据(三)、现场笔录4份、询问笔录1份,平定县自来水
公司情况说明1份,部分房地产企业情况说明3份、当事人收取用户水费保证金日记账1份、单位余额表3份、记账凭证收据等33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强制收取用户水费保证金并且未进行滚动结算违法事实的经过。
证据(四)、部分房地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以上证据证明房地产企业合法经营主体情况,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真实有效。
证据(五)、部分房地产企业向当事人缴纳水费保证金收据复印件5份,以上证据证明专房地产企业缴纳水费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六)、关于平定县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保证金整改情况的说明、记账凭证、退还水费保证金收据共3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主动停止并及时退还收取水费保证金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构成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在工商部门调查取证中能够积极配合,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主动停止并及时退还收取水费保证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并经听证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开户银行:商业银行福寿街支行
户 名:山西省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 号:5003901500016
行 号:31316300011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阳泉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晋公网安备:14030202000031号 备案号:晋ICP备06003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