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公开规定
双打案件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减证便民“三清单”
财务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阳工商经检罚字[2017]2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
魏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广告许可证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 工商 经检罚 字[ 2017 ] 27 号
关于对魏杰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决定
姓名:魏杰,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81年8月22日,住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枣岭山负3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810822619。
经查证:当事人在没有经过“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经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Anran”、安然纳米等图标、文字制作门牌宣传册对外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经过“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经营的场所。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利用“Anran”、安然纳米等图标、文字制作门牌宣传册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的图片、维权声明等证据,足以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在工商部门调查取证中能够积极配合,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主动将“Anran”、安然纳米等图标、文字制作门牌宣传册摘除、销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并经听证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开户银行:商业银行福寿街支行
户 名:山西省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 号:5003901500016
行 号:31316300011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阳泉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晋公网安备:14030202000031号 备案号:晋ICP备06003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