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且在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中的经营场所,且在登记机关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责令改正公告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阳泉市城区龙辰台球会馆等1509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靳志钢 王芳 联系电话:0353—2010335
附:阳泉市城区龙辰台球会馆等1509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2017年11月1日
阳泉市城区龙辰台球会馆等1509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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