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阳泉市鸿安经贸有限公司等 48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阳泉市鸿安经贸有限公司等48户企业(名单附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阳泉市鸿安经贸有限公司等 48 户企业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2015、2016年度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依法纳税,经实地核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情形,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阳泉市鸿安经贸有限公司等48户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通知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通知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听证的要求,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海良 刘瑞珍 联系电话:3032050
附:阳泉市鸿安经贸有限公司等 48 户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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