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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阳泉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2010年度十大打假维权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是:
一、阳泉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销售侵犯“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0年9月9日,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经济开发区红云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经销的53度特制“杏花村”汾酒(生产流水号:201022622;475毫升)等系列汾酒涉嫌侵权,该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属侵权产品。经查,2010年,当事人从一流动供货商手中购进系列汾酒12箱。
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系列汾酒80盒、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二、阳泉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销售侵犯“飞拓”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0年9月6日,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经济开发区泉中北路的泉中花园三期工程工地的材料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材料库的“飞拓”节能材料涉嫌侵权。2010年9月7日该材料经北京飞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产品,属侵权商品。经查,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6日期间,当事人从阳泉市同力德建材有限公司购进侵权“飞拓”节能材料使用。
开发区工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售出的侵权“飞拓”节能材料547袋和未售出的70袋,没收sqyj系列印刷机1台、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处罚。
三、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捣毁一销售假酒窝点
2010年12月,城区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一销售假酒的线索,经跟踪发现此窝点在平定县锁簧镇北庄村一村民院中。市、县、区工商局联合出击,在市、县两级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于2011年元月26日上午一举端掉了这一销售假酒的窝点。现场查扣汾酒系列19个品种492件、五粮液2件12瓶、五粮春33件198瓶、53度飞天茅台7件14瓶、劲酒79件963瓶,共计613件5765瓶,总案值446554元。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所查扣的系列汾酒均系假冒,其他类别的白酒正在鉴定之中。经初步调查,此批假冒汾酒来自于山西文水县。该案已移交公安局。
四、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查处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0年5月,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对阳泉市宏泉顺食品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5月25日,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思念”竹香蜜棕(净含量:500克)103袋。在该食品外包装左上角印有表明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至被查时超出保质期限1个月但其仍在摆放销售,且现场发现其员工正在将上述产品擅自涂抹更改为2010年4月20日用于随后销售,至被查时已经更改17袋。由于进货票据无法提供,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其做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5000元的处罚。
五、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查处销售违法食品案
2010年3月,城区分局依法对沃尔玛(山西)百货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违法食品。
经查,该店于2010年3月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加工生产经营的预包装全麦包三个和蜂蜜糕卷一个,全麦包的外包装上粘贴有“无糖”标志,而食品标签上配料表中却有“糖”的成分,其食品与标签载明的内容不符;蜂蜜蛋糕卷中有塑料条装物;经营销售的预包装杨梅一盒,是当事人采购回散装食品后,经本店独立分装而成的,肉眼查看有部分食品污秽不洁,发霉变质,消费者品尝后确认部分食品已发霉。上述三种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均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由于进货票据无法提供,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其做出了没收违法问题食品、罚款30000元的处罚。
六、阳泉市工商局矿区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0年6月,矿区分局依法对矿区慧意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系列汾酒涉嫌侵权。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6月20日从一个送货人手中购进汾酒系列酒366瓶(盒)进行销售,共售出62瓶(盒)。该批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属侵权商品。
矿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汾酒系列酒304瓶(盒)、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七、阳泉市工商局郊区分局捣毁一地沟油黑窝点
2010年9月3日,阳泉市工商局郊区分局在阳泉市郊区义井村捣毁一地沟油加工、收购、储存、销售黑窝点。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散落的收购泔水的塑料桶,院内一角架着一个直径约1米大的圆形锅,并有熬制泔水油的痕迹,在一车库里面发现有许多铁制圆形桶,里面装有初步加工的地沟油,共有46桶,每桶170公斤,共计7820公斤。
经调查,当事人恭某,河北人,地沟油从熟肉加工点、炸油条店收回加工后主要送往河北的油漆厂,郊区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对这些地沟油全部予以查扣,并依法予以取缔。
八、平定县工商局查处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9月,平定县工商局依法对平定县万佳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53度茅台酒涉嫌侵权。
经查:2010年7月23日,当事人从平定某地购进茅台酒11瓶进行销售,该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工作人员鉴定不是该公司产品,属侵权商品。
平定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茅台酒10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九、盂县工商局查处销售侵犯“晋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2月,盂县工商局依法对盂县新建路徐货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晋泉”高粱白酒涉嫌侵权。
经查:2009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太原一送货车上购进“晋泉”高粱白酒116件进行销售,该酒经太原酒厂打假办人员鉴定不是该公司产品,属侵权商品。
盂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晋泉”高粱白酒116件1392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十、阳泉市工商局查处不正当竞争案
2010年5月13日,阳泉市工商局依法对阳泉市大宇商务会馆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会馆以不正当手段擅自收取酒水供应费,涉嫌不正当竞争。
经查:该会馆在2009年6月份与阳泉市某商行签订一份“酒水供货协议”,协议规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商行向会馆交纳展示柜场地占用费,会馆不得就同一种规格商品允许第三方供货”,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阳泉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1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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