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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工商局2011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一、城区工商分局查处的王巧霞生产经营违法食品案
2011年6月14日,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桃南中路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内阳泉市城区巧霞蔬菜经销点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非法使用硫磺熏制生姜。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6月14日凌晨从河北省石家庄市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购进生姜约300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票据,无法计算),当天上午在自家摊位门前用石家庄批发商提供的硫磺熏制生姜,执法人员将现场尚未销售的288.4公斤生姜予以查扣。
城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生姜288.4公斤、罚款50000元的处罚。
二、城区工商分局查处的陈九勇销售违法食品案
2011年5月25日,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12315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阳泉市城区好麦面包房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执法人员随立即到达现场,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检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11年5月25日,经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未加贴食品标签,共57个外包装用于制作面制品的食用添加剂,均已超出保质期限仍在使用。
城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识预包装食品57个、罚款1万元的处罚。
三、矿区工商分局查处的张瑞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1年9月8日,矿区工商分局依法对矿区洪城河张瑞华肉制品店进行检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11年8月30日至9月8日期间,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矿区洪城河开设肉制品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截止2011年9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有70斤猪头肉、鸡腿熟制品尚未售出。
矿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猪头肉、鸡腿熟制品70斤、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四、矿区工商分局查处的山西益德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1年4月20日,矿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益德康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销的规格为225ml×2×42%、批号为2010191614的二十年陈酿老白汾酒30盒,批号为2010092143的二十年陈酿老白汾酒和规格为500 ml×53%、批号为2010062313的三十年陈酿青花瓷汾酒12盒等汾酒涉嫌侵权。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商品,属侵权产品。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11年2月22日、2011年4月6日,从坤华酒业购进汾酒系列酒102盒,全部销售给了一矿班中餐。
矿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假冒汾酒系列酒35盒、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五、郊区工商分局查处的阳泉市华通金洋生态美食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案
2011年5月21日,郊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阳泉市华通金洋生态美食园检查时,发现该美食园经销的42°双瓶装二十年的杏花村汾酒60盒(10箱),进货票据为“酒类流通随附单”、编号:0019001和42°单瓶装二十年杏花村汾酒30盒(5箱)涉嫌侵权。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10年7月22和2010年3月30日以每盒220元、每盒288元的价格从阳泉市南大西街“爱上烟酒茶”店铺购进,截止2011年5月21日分别销售了33盒和8盒。该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商品,属侵权商品。
郊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42°双瓶装二十年的杏花村汾酒27盒和42°单瓶装二十年杏花村汾酒22盒、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处罚。
六、郊区工商分局查处的任立伟擅自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案
2011年6月18日,郊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任立伟在赛鱼路北岭醋业院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证:
当事人于2011年4月份从湖北省荆门市麻城复兴石膏粉厂以20元/袋的价格购进食品添加剂“复兴”牌石膏粉400袋,货值8000元,在赛鱼路北岭醋业院内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至案发时,已以22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00袋,非法所得200元,剩余的300袋存放在租赁的库房内,其销售的“复兴”牌石膏粉外包装标签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郊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复兴”牌石膏粉300袋、没收非法所得200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处罚。
七、郊区工商分局查处的阳泉市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案
2011年9月26日,郊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阳泉市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无照经营。经查证:当事人于2011年9月2日至2011年9月24日期间,在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到期、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15日对外销售桶装(20公斤装)散装食用油10桶。
郊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八、平定县工商局查处的卢某销售假冒汾酒系列酒案
2011年9月26日,平定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卢某经营 的平定县XX小卖部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库房中发现涉嫌假冒的汾酒、竹叶青、北特加306盒(瓶)。该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公室出具证明,鉴定为假冒商品。经查证:当事人卢某是从一送货人手中购回。
平定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停止销售假冒商品行为、没收假冒的汾酒系列酒306盒(瓶)、罚款 7000元的处罚。
九、盂县工商局查处的薛电昆销售假冒“仁缘香师傅”菜籽油案
2011年1月19日,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盂县南白水村电昆粮油门市零售食品检查时发现,该门市涉嫌销售假冒“仁缘香师傅”菜籽油且未建立并遵守食品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19日在盂县南白水村开设盂县南白水村电昆粮油门市零售食品,今年1月10日从河北冀中能源宴友油厂购进80桶菜籽油,这批菜籽油购进后,当事人将其存放在一个大铁罐内,再分别装到塑料桶内,最后将北京香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的“仁缘香师傅”菜籽油的商标贴在该桶的外包装上。该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伪造产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至查前以8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贴有“仁缘香师傅”商标的菜籽油80桶,货值金额6400元。
盂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200元的处罚。
十、盂县工商局查处的盂县粮油批发市场销售假冒“玉雪”牌面粉案
2010年12月27日,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县城秀水西街的盂县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该粮油批发市场经销“玉雪”面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面粉外包装上使用“玉雪”注册商标。经查证: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5日 购进70袋“玉雪”面粉进行销售,共售出“玉雪”面粉20袋,进价68元/袋,售价70元/袋。共计销售款1400元,获利40元,货值金额4900元。剩余50袋“玉雪”面粉包装袋。
盂县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剩余50袋“玉雪”面粉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47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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